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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南水利局与济南某园艺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

【案件基本情况】
2010年7月22日双方签订了济南岛屿绿化工程施工合同,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2010年7月23日,竣工时间为2010年11月20日。但被告自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进场施工,因该工程本就是时讯性工程,拖延两年之久迟迟无法动工,导致该项目已经被局里撤销。因此我方不得不于2012年9月3日,向对方出具了解除合同通知书。虽然对方出具一份《施工合同补充协议》,该协议并没有我方合法有效签章,我方工作人员仅见证人处签字,不能形成我方对该协议的认可。对方已经确认签收对方理应返还我方已经支付的预付款
【案件办理结果】
我方接受委托后,对本案的事实做了充分的调查,收集了自合同签订以来双方往来函件、施工量证明、鉴定报告等。证明被告所栽种的绿苗全部没有成活且停工时间远超合同约定。经两次开庭审理,我方充分举证,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还原,最终法院对我方证据全部认可,确认合同依法解除,并判决对方返还预付款。
济南市水利局作为机关法人单位对本案的处理结果非常满意,并将其作为成功案例作为法制宣传材料在局里使用,是对律师工作得到高度肯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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